出租未检叉车,高邮一商家被罚3万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资讯

6月6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合汉机械经营部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4月23日上午,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邮市汤庄镇甸垛三阳南路的高邮市老吴机械维修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员工吴某正驾驶1台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号:TS2510002-2016,整机编号G5AE88502,额定起重量3500kg,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特设智慧监察APP查询,发现该叉车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高邮市老吴机械维修部负责人,负责人表示上述使用的叉车从当事人处租赁,租赁起始时间为2025年4月7日。

同日下午,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邮市汤庄镇汉中路118号的高邮市合汉机械经营部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其出租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号:TS2510002-2016,整机编号G5AE88502,额定起重量3500kg,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高邮市老吴机械维修部的情况属实,并提供其与高邮市老吴机械维修部签订的叉车租赁协议1份。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邮市监特令〔2025〕 11007号),要求当事人停止出租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购进二手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号:TS2510002-2016,整机编号G5AE88502,额定起重量3500KG,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台。当事人购进上述叉车后进行整备修理 ,在该叉车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7日出租给高邮市老吴机械维修部进行日常作业,租赁费用为150元/天 。当事人与承租方约定,租赁期满一次付清租金,后因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被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免去了承租方的租金,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为方便叉车出租,未向承租方告知叉车未经检验的相关情况,且该叉车出租期间的检验登记和维修保养义务由当事人承担

另查明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11月21日告知当事人禁止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签订《特种设备规范告知书 》。当事人出租的叉车于2025年4月23日停止出租并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首次检验,且于2025 年4月24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知晓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出租的情况下,仍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在案发后立即停止出租上述叉车并主动联系检验机构对该叉车进行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消除了安全隐患。经高邮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转载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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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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